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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6-06-08 发布来源:衡阳市交通运输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365体育官网总书记365体育官网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核查、治理行业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湘应急发﹝2025﹞12号)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交通运输局对本级受理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就市交通运输局本级受理的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向市交通运输局进行举报。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等;匿名举报的原则上不予奖励;举报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不予奖励。

第四条举报受理和核查处理遵循“合法举报、依法奖励、分类处理”“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受理、谁核查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范围

第五条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有:

(一)举报事项属于由市本级监管的交通运输企业(项目)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处罚或违反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处罚的;

(二)市交通运输局认为应当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明确举报对象、举报内容,说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属于第五条受理范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受理: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三)已受理举报,属于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

(四)不属于交通运输部门职责的;

(五)举报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或者已经纳入监管对象、行业管理部门已经掌握相关违法信息,正在进行相关调查的;

(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隶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

(七)举报事项已整改完毕或已无法进行核查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予以现金奖励:

(一)举报可能直接导致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隐患,或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20%奖励,最低奖励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没有行政处罚金额的奖励100元。

(二)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经核查属实且核查时生产经营单位已经主动消除的,不予奖励;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查时生产经营单位未消除且未落实有效管控措施的,以及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1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交通运输局预算,或者在交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

第四章举报受理

第九条接收举报信息的途径包含上级转办、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热线、“12345”热线、举报信件、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公布的举报电话等,举报信息要注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

“12328”热线电话由各地负责首接,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由市本级受理的,由接报单位按流程转至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受理核查。

第十条市交通运输局接到举报事项后,由市局安委办根据举报事项涉及的业务领域及时转办给市局有权处置的科室或局属单位(以下简称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单位))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一条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单位)接到举报事项后,应当依法依规按程序及时对举报事项作出判定,属于职责受理范围内的,应尽快启动核查程序。

举报事项不属于市本级受理范围或不属于交通运输部门职责管辖的,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置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不清楚举报事项有权处置单位的,应向举报人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核查,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核查结束后,受理部门(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相关证据资料等汇总后商市局安委办,确定反馈核查结果和奖励情况。

核查相关证据资料包括: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认定或处罚情况;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认定情况;核查结论;奖励意见等。

第十三条经核实,举报事项的确存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存在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应当移交有权单位(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第十四条对查实的举报事项,符合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举报受理部门(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及奖励资金审批表》,进行奖励资金申请。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对最先举报且举报事项属实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奖励资金申请获批后,由市局按程序将奖金汇入举报人银行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举报人不得通过制造或变相制造事故隐患、其他违法行为或危险方式收集、制造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或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人员以及执法和督导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受理单位对投诉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核实查办,不得隐瞒扣压举报事项,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核查处理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举报事项的宣传报道,对举报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公示,起到警示作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瞒报、谎报是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或相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安全操作规程,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危害较小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则是指情节严重、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被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或经监管部门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按照交通运输部和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规定判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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