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食品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卫办医政函〔2025〕142号、湘卫监督发〔2021〕13号、衡卫发〔2025〕46号等文件规定,经医疗机构自主申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初审、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及随机抽检等流程,现确认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51家机构为我市合法备案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服务机构,予以公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证件管理与使用
1.全市统一推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电子证明,电子证明可通过湖南省居民健康卡查询、下载、出示,在全省范围内互认。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持证人员需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完成体检换证。
3.全市统一使用湖南省制式《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任何机构不得擅自篡改。
二、体检对象与检查项目
(一)体检对象
凡在我市从事以下行业、依法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均须按规定开展健康检查:
(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2)直接从事挤奶工作或生鲜乳收购和乳制品生产人员;
(3)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
(4)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人员;
(5)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操作人员;
(6)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7)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
(8)从事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定制式义齿、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等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工作人员;
(9)其他需要从业健康证明的人员。
(二)检查项目
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开展以下项目检查:细菌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以及手癣、指甲癣等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消毒产品、化妆品、药品生产人员)、霍乱(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药品生产人员)、阿米巴性痢疾(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药品生产人员)、手部湿疹和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化妆品和药品生产人员)。
三、机构管理要求
1.本次公示机构均已完成备案管理,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人员、场所、设备、检验能力等均符合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服务机构准入标准。
2.所有健康检查服务机构须全面使用湖南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管理平台开展信息录入,实现全市数据互联互通、规范上传。
3.全市实行年度评估+动态管理机制。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能力评估与日常监督检查。
4.机构存在身份核对不严、擅自更改体检项目、出具虚假健康证明等违规行为的,责令立即停止体检服务、限期整改;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备案资质,自取消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服务,并向社会公示。
四、收费、公开与监督
1.体检收费严格按照衡医保发〔2020〕29号文件规定执行,各机构须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体检流程、投诉电话。
2.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在官方网站公示辖区内备案机构名单、服务范围;全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服务机构名单同步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他说明
1.未完成备案、审核、公示等程序的医疗机构,以及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其体检结果不得作为核发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依据。
2.各体检机构须严格落实身份核对、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
衡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22日


